南宁240万辆电动自行车怎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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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对电动自行车行进证有效期限制给出两个方案。
  对此,广西政法办理干部学院法学专家廖原以为,行进证代表许可车辆在共用路途上行进的资历,电动自行车有特定的运用寿命,不可能无限期运用,设置有效期是合理的。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专家张春林以为,征求意见稿关于电动自行车行进证的规则具有合法性。但是在操作性方面,因为涉及面比较广,主张授权有关部门拟定施行细则进一步加强办理。
  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投诉办理工作室主任潘松球提出不同意见。他以为,目前的法律法规对非机动车和归于机动车辆的摩托车行进证有效期均未做规则,按标准出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车辆较轻,车速较慢,关于恪守交通规则的市民来说,安满是有保证的,所以不应设置行进证有效期。
根据规则,电动自行车依照新发布的国家标准由出产许可证办理转为施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办理。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对此,征求意见稿中,对征求意见稿施行前已置办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拟实施过渡办理,过渡期为3年,期满不得上路。
  “过渡期以2年为宜”,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李桂玲以为,因为在征求意见稿之前,电动自行车在上牌挂号后已经有一个过渡期了,并且考虑到南宁市办理能力及交通设施状况,大多数路途缺失非机动车道和人行车道,安全隐患大。
  潘松球以为,超支电动自行车多数是因为厂家原来出产就是超支车,如分量超支、电池功率超支等,也有少数是因为市民购买后改装状况存在,从目前市民运用电动自行车的状况看,电动自行车运用5年后根本作废,就是能行进也存在安全隐患。因而,他主张超支电动自行车过渡期限5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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