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南宁市出台提取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房首付款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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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333665
时间:
2023-9-18 17:23
标题:
南宁市出台提取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房首付款新政
9月18日,南宁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南宁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关于购买新建预售产品住宅提取住宅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事项的告诉》(以下简称《告诉》),清晰在2023年8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间,契合条件的缴存人可请求提取住宅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余额,作为购买新建预售产品住宅的购房首付款,并可托付南宁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告诉》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以合同形式约好首付款的付款资金来源
《告诉》的适用目标为2023年8月30日至12月31日,在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南宁高新区和南宁经开区购买新建预售产品住宅,且契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缴存人(包括购房人及购房人爱人)。
《告诉》对合同签订及网签存案作了规定。购房人与售房企业在合同中约好购房人按借款方式付款的,购房人可运用住宅公积金作为购房首付款或运用住宅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作为首付款,售房企业应为购房人处理合同网签存案,南宁市住建局予以处理合同网签存案手续。
据介绍,以合同条款形式将首付款的付款资金来源约好下来,确保了购房人及售房企业的权利。
套取公积金上报个人和售房企业失期征信
《告诉》清晰了监督管理的内容。对可能呈现合同被撤销、免除或许确认无效景象,要求售房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足额退回购房人运用住宅公积金支付的首付款;不按规定退回的,由南宁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住建局责成其按原路径退回相应金钱,在售房企业未退回住宅公积金前,不得注销合同存案。
对可能呈现的利用虚伪购房行为套取住宅公积金的景象,《告诉》规定,一经查实,将根据《南宁住宅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将个人和售房企业失期信息报送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12月31日前到南宁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预审确定事务
根据《告诉》,南宁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制定《提取住宅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事务处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作为《告诉》的附件,对处理流程及资料、提取额度、处理要求、处理时限、免除确定条件等内容进行具体规定。
为确保购房人及爱人能够足额运用住宅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首付款,避免呈现因购房人或爱人处理了其他提取事务影响按提取付首付方式处理购房提取,规定了处理预审确定及提取额度的相关要求。
考虑到实际购房时,从合同签订到完结网签、获得合同存案证明仍需求一段时间,因此《规程》清晰处理时限,缴存人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到南宁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预审确定事务;已处理预审确定事务的,缴存人应最迟于2024年3月30日(不含)前处理购房提取转账请求。
处理确定前应确认个人账户未处理“约好提取”和“按月对冲还贷事务”;已处理确定的,免除确定前不能处理住宅公积金提取及住宅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出事务。“提取付首付”为住宅公积金购房提取的一种提取方式,已处理提取付首付的缴存人不可对该房再次请求处理购房提取事务。
《规程》对提取的额度也进行了清晰,个人账户确定及请求处理提取转账的额度应为缴存人住宅公积金个人账户最大可提取额度且不超越购房首付款。
购房人及其爱人均为南宁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的,应共同到南宁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处理预审确定及提取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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